患者服务
  • 西安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保门诊三病种
  • 西安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门诊特殊药品
  • 西安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政策
  • 西安市工伤医疗保险政策
  • 西安市离休医保政策
  • 西安市城镇职工住院医保政策
  • 西安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
  • 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 (一)  目前我院已开展的门诊三病种
    1.面瘫
    2. 中风病
    3.腰痛(症候:限气滞血瘀型)
    (二)  年度限额
    面瘫病医保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 中风病医保年度支付限额 3000元, 腰痛病(限气滞血瘀型)医保年度支付限额800元。 单次
    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的50%, 超过限额部分由参保人承担。
      起付线
    无起付线。
    (四)报销比例
    (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 个人自付30%。
    (居民)统筹基金支付60%, 个人自付40%。




    (一) 目前我院已开通药品
    利鲁唑、 吡仑帕奈片、利司扑兰口服溶液用散、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依达拉奉氯化钠注射液。
    (二)起付线
    无起付线。
    (三)报销比例
    西安市职工医保按4%的比例自付相应费用后, 再按76%比  例进行报销;西安市居民医保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费用后, 再按
    60%比例进行报销
      审批携带资料
    1.身份证或户口本(未成年人)原件及复印件;
    2.《西安市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品治疗(备案计
    划)申请表》;
    3.病历资料包括:理诊、 基因检测及特药展定范围的必检项目,
    病历, 诊断书, 出院小结等能够证明符合用指征的相关医疗证料。




    (一)  适用范围
    参加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
    “参保人员 ”)。
    (二)  补助办法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线700元, 支付比例为70%;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线350元, 支付比例为65%;
    多耐药肺结核支付比例为70%;
    大骨节病、氟骨症中重度及慢型克山病起付线为零, 支
    付比例为70%。
    (三)用药管理
    慢性病实行费用限额和用药量管理,每月统筹基金不超过月均限额的3倍;处方用药根据病情需要,不超过3个月。




    (一) 报销病种
    被认定为因工伤引起的各类疾病。
    (二)  起付线
    无起付线。
    (三) 报销比例
    100%(自费及非工伤项目除外)。
    (四) 报销要求
    1、 工伤职工持《挂账通知单》 (市医保中心开据)和身份证
    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 登记, 然后就诊。
    2、 工伤治伤不治病, 工伤患者只报销跟挂账单上登记的伤
    相关的药品、 检查和治疗费。




    (一) 保障对象
    1.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 并取得离
    休荣誉证书的人员。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 〔1983〕 3号
    文件规定, 退休后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
       支付标准及费用报销
    1.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用支付标准: 享受地、 师级以上待遇 的(含地、 师级)离休人员最高按80元/日支付; 享受县、 团级待    遇及其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最高按60元 /日支付。 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 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异
    地安置的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2. 目录范围外医疗费用报销: 离休人员在《西安市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目录》、 《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西 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发生的 合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实报实销; 其他离休人员(包括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 符合原劳动人事劳人险发 〔1983〕 3号文件规定, 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按85%的比例予以报销。


    (一) 住院起付线
    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 每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650元 、 第二次住院550元、 第三次住院350元, 第4次及以后不再设置起付线。
    (二) 住院(含生育)统筹报销比例

     
     
     
    医疗费用档次(元)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
    88% 91% 90% 93%
    1万元至5万元 91% 94% 95% 95%
    5万元以上至最高支
    付限额
    95%
     
     
     职工 医保生育报销执行以上职工 医保报销政策。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 中乙
    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5%调整为4%
      大额医疗保险费
    一个年度内,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门诊使用特药)发生    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并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40万)以上的医疗费用, 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95%,
    不设封顶线。





    (一) 住院起付线
    三级特等定点医院2000元/次, 三级定点医院1200元/次; 持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单, 起付线三级定点医院降低200元/次、 三级特等医院降低300/次; 二级医院降低400元/次;
    (二)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
    一 级(含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二级
     
     
    三级
     
    三级特等
    起付标准 150元 400元 1200元 2000元
    支付比例 80% 70% 60% 50%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 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为20万元。
    (三)大病保险     
    大病补偿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 经基本医保补偿后,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 不设封顶线。
    分段范围:1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报销比例60%,
    超过10万不含以上报销比例80%
    注:贫困人员起付线5000元,报销比例较非贫困人员提高5%。





    (一)  异地直接结算
    1.参保居民异地长期居住并已持有社会保障卡, 应先在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或个人网上备案。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外异地就医, 可由个人持社  会保障卡和西安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单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注:异地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及年度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二)  异地医疗费用回去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
    个人垫付, 出院后凭诊断证明、 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
    出院纪录和长期、 临时医嘱等)、 住院费用明细单、 就诊医院级别 证明及住院票据等有关材料报所在社区或村组, 再上报区县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异地就医备案电话: 参保地区号+12333